学校的主营业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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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的主营业务是什么

学校教育是由专职人员和专门机构承担的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的,以影响受教育学校教育者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

二、如何解决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1.提高科研经费管理认识 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高校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因此,各高校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加强科研人员的财经法规和财务知识的教育,提高他们自觉合法使用科研经费的意识。加强学校主管领导、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科研经费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增加科研管理和经费管理知识,明确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经费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与协作,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2.强化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预算不仅仅是为了申请到项目,项目申请到以后,预算也并不是束之高阁,而是为了申请到后依据预算执行。所以项目的预算编制决不能马马虎虎。项目申请时,课题组负责人负责项目预算的编制,财务部门应协助课题组负责人编制预算。项目经费来源和经费开支预算编制要科学、合理、详细、明确、切合实际。科研部门审核时不仅要强调项目申请人的学历、职称、项目方向、金额,更要注意审核项目的预算编制。对于预算编制不负责任的课题组,绝对不能

接收。项目经费到位后,科研部门要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密切配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项目预算为依据,共同监督经费支出情况,发现不合理的支出及时纠正,让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科研管理水平。 3.加强科研经费成本核算 科研经费核算是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对科研进度进行财务监控的重要手段。当前,高校应在完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下,加强对科研经费日常开支核算的从严管理。一方面,要严格控制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没有纳入科研项目预算且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以及国家和学校明确禁止的消费项目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另一方面,推进科研课题的全额成本核算,完整、真实、全面地反映科研课题的成本,特别是对开展科研活动占用学校资源发生的水电费、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折旧费等间接费用,应该按科学合理的比例予以分摊。这样既能够保证科研经费开支的适度、合理、透明,同时也能够杜绝因为成本核算不完整,造成科研项目挤占高校日益紧张的事业经费项目的发生。 4.逐步完善科研经费的监督与考评机制 在科研经费的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各级审计部门的作用。审计部门要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的角度对科研经费从立项到结题的全过程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地对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

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共同探讨,制定出适合高校科研经费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科研绩效进行客观的评价。通过对科研绩效考评,更好地发挥科研人员的作用,增强竞争意识,鼓励科技观念创新,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创造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 总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是否科学与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科研质量和科研水平,影响着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为了完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必须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出新的思路和方法,并不断探索和实践,以保证高校科研事业的顺利发展。

三、高校各专业的学费是如何定的?

高校各专业的学费是按照学生人均教育培养成本来确定的。

1996年原国家教委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在现阶段,高等教育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也就是说,各院校、各专业的学费,不超过学生人均教育培养成本的25%,这就是学费的定价标准。

学生的人均教育培养成本应当包括学生的教育支出、学校的运营支出等。但具体有哪些成本,目前还没有固定的标准。教育部在2007年就着手制定《高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核定办法》,但一直未能出台。所以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是多少,是高校和物价部门有绝对的发言权。

具体而言,各专业学费的高低,要考虑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学校的运营支出、办学成本、学生专业的实践实验课程多少等等要素。所以位于大城市、沿海的高校,学费就高;内地、边远地方的高校,学费就低;实践实验多的专业,学费高些;实践实验少的专业,学费低些。这体现了《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的原则。

四、中国会计规范的历史演变,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制度、经济模式的影响进行分析。

1.纯“制度”阶段(建国——1992年)又分三个时期

建国以后,我国的会计制度建设首先经历了苏化阶段,学习苏联,符合这一时期经济水平发展较低,服务于计划经济的会计制度。

1958年至1978年,是我国历史上的非常时期,国家统一会计工作一度陷入停滞和瘫痪状态,会计制度建设进入虚无阶段。

197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正式恢复会计制度司建制并开始办公,我国的会计制度建设进入了强化阶段。为适应改革开发的新形势,开始市场经济,从1980年至1992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国营工业企业、国营供销企业、国营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乡镇企业、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对外承包企业、城镇集体商业企业、国营证券公司、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众多分所有制、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

2.“准则”与“制度”并行阶段(1992年至今)

财政部于1991年1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后经多次修改。1992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企业基本会计准则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的会计规范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也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初步确立,实现了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初步接轨。

1997年,为了规范当时极度混乱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诞生。从1997年至2004年,我国陆续颁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我国加入了WTO.财政部应对已经发展起来的多元经济体系,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着手建立了一套统一会计制度。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制度》,这一统一会计制度将除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体系,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同时废止。2001年11月,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执行。2004年4月,财政部发布《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至此,以《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主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建设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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