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学校学校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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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学校学校如何办理

一、许可事项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三、申报条件: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拟任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

3、教师及管理人员: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的教师与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有岗位资格;要配备会计和出纳。

4、办学场地: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的要求相适应。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 3 年以上的有效证明;办学场地应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1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2、市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市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项中的书面证明。

4、考查者向市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网上公布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5、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市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二、外来人口、要转学来读厦门私立学校要什么条件

我想问一下上厦门私立中学都要什么手续,比如孩子的父母了,就像我以前在厦门打工好多年,那个时候孩子还小在老家,现在我医社保己经转回老家,如果我的孩子今年要到厦门去上私立中学,我能不能带着孩子转回厦门。

三、如何申办民办教育机构(学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的基本条件 1、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所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4、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5、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筹办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地址等相应情况的证明,以及拟申办机构的名称、地址等;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审批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2、审批机关自正式受理申办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将阐明不予筹设理由。筹设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违规招生办学;3、举办者实施筹建、筹备工作;4、筹设工作完成,举办人向审批机关递交审批考察书; 5、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举办者的筹设情况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6、对达到相关民办教育机构(学校)设置标准的,审批机关将颁发《办学许可证》,对达不到相关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审批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有关设置标准,再予以颁证;7、审批机关对民办教育机构(学校)进行年检,年检结果予以公示。

四、有谁知道详细的个人开私立学校的流程?都需要什么?哪关最难?

申请办学程序:

1、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类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教育评估院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2、非学历的中等或高等教育机构类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有关专业业务部门进行审批→教育评估部门资质审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三、办事时限: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四、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市教委有关文件

告 知 单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提供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一)中的全部材料和(二)中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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